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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业余编剧状告《柳叶刀》剽窃 索赔103万

南京业余编剧状告《柳叶刀》剽窃 索赔103万

  医疗电视剧《柳叶刀》,目前正在各地方台热播。但近日有一位南京“业余剧作者”称其剽窃了自己三年前的作品。为此他将编剧林黎胜、制作公司和南京电视台一起告上了南京市中级法院,要求对方停止发行、播放《柳叶刀》,在《中国电影报》上公开赔礼道歉,并赔偿自己财产和精神损害费103万元。

  《柳叶刀》与原告作品极相似

  原告夏德宝在诉状中称:今年5月,他在南京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看到播出的24集电视连续剧《柳叶刀》,马上找到该剧的DVD对比,竟发现该剧与自己3年前创作的一部同题材的电视剧本惊人相似。

  夏德宝表示,自己在南京胸科医院工作十几年。2005年底,他利用自己在医院工作时所搜集的文学素材,历时近3年,完成了30集的医疗题材电视连续剧文学剧本,取名《柳叶刀》。2006年4月,他又将该剧本调整为28集,易名《生命之门》。



  经过仔细对比,夏德宝认为,热播剧《柳叶刀》和自己的《生命之门》剧本,都是“以某医院的心脏外科为主要场景,以围绕心外科主任之争所展开的角逐”为故事情节的主要线索,表现了心脏外科医生的工作,以及揭露了触目惊心的医疗黑幕。

  雷同,是巧合还是抄袭?

  两个剧本,构思、题材、主题和主要的地理场景相同;故事情节的主要线索和结构相同;主要人物性格特征与人物关系设置等相同或相似(计24处,其中5位主要人物与人物关系几乎是一模一样);主要情节和矛盾冲突相同或者相似(计20处);一般情节与细节等剧作元素相同或者相似(计47处);甚至连他“有意种植”的“错误”也相同。

  据此,夏德宝认为,热播剧《柳叶刀》的剧本,来源于自己3年前所做的《生命之门》剧本。《柳叶刀》抄袭、剽窃了自己剧本中故事情节的主要线索和剧作结构等剧作元素,在法律上已具备认定抄袭、剽窃的构成要件。

  剧本因多种可能导致外流

  对于自己的剧本如何流出,夏德宝给出了几种可能性:作为一名业余剧作者,自2005年剧本完成后,他先后向江苏省内外十多家电视台、影视制作公司投送过“剧本梗概”与“分集梗概”,鲜有回音。只有江苏真慧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要求他再提供前三集、中间三集和最后三集的详细剧本,并且和他洽谈过创作与交易等事宜,后因双方有分歧未有结果。此外,2006年4月,他还将更名后的28集《生命之门》的全部文稿寄送给上海文化艺术创作中心,参加由上海市文联主办、上海市文化艺术创作中心等单位承办的“2005年剧本征集活动”,但未能通过初选。

  夏德宝认为,上述环节都有可能造成剧本外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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